特別報道:高官在2003之反腐篇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08日 18:58)
CCTV.com消息:2003,中國重拳治吏,查處了多起省部級貪官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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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貴州省委書記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方仁
2003年4月,中紀委宣佈:開除劉方仁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現已查明:劉方仁先後從貴州某集團公司總經理和一企業主處收受賄賂人民幣161萬元、美元1.99萬元。收受某外商所送名貴手錶一對(價值10.6萬元)。長期與有夫之婦鄭某某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中紀委還查明,劉方仁還曾一次受賄500萬元。
原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李嘉廷
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1994年到2000年,李嘉廷單獨或夥同其子李勃收受賄賂共折合人民幣1810萬元。李嘉廷還與某娛樂公司經理徐某通姦,併為徐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及金額3000余萬元。
原河北省委書記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程維高
2003年8月,中紀委宣佈:開除程維高黨籍,撤消其正省級職級待遇。經查,程維高在河北主政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為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放任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違紀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權,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與其配偶一起收受一批貴重物品。前後兩任秘書吳慶五、李真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死刑,程維高對他們利用職務影響進行犯罪活動,負有重要責任。
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03年10月28日下午表決,決定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根據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職務任免議案,田鳳山因有嚴重違紀問題,正在調查。
原貴州省副省長 劉長貴
劉長貴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快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陳林、貴州軍電建議集團公司總經理劉某及其子廖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某等人所送現金共110萬元、美元3萬元。2003年7月19日,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原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潘廣田
2003年4月,潘廣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查明,在1992年至2002年期間,潘廣田共收受財物總價值153.9萬元。
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
2003年5月,田鳳岐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認宣,從1997到2001年,田鳳岐在擔任遼寧省政法委副書記、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合人民幣共計330萬餘元。田鳳岐還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子經商辦企業牟取私利等行為。
原河北省委常委、副省長叢福奎
2003年6月,叢福奎以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97年初至2000年6月,叢福奎在任河北省常務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936萬元。
1997年,叢福奎因未能當上省長,自感官司場失意,到處燒香拜佛,並與一個搞迷信騙術的“女大師”勾搭鬼混,以做佛事、善事為幌子斂取錢財。
原浙江省副省長王鐘麓
原遼寧省副省長 劉克田 王鐘麓1987年11月任浙江省副省長,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00年10月退休。經查,王鐘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鉅額賄賂。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向某集團公司提供借款和融資擔保,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王生活腐化,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此外,調查中還發現王鐘麓涉嫌玩忽職守,造成巨大損失,其子從中收受鉅額錢財等問題。經中共中央批准,中紀委決定給予王鐘麓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
王雪冰原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1993年至2001年期間,王雪冰利用職務便利為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錶等貴重物品,共計人民幣115。14萬元。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處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十二年。
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
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間,王懷忠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賄賂,共計合人民幣517萬多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懷忠還對價值人民幣480萬餘元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麥崇楷
麥崇楷在擔任中共廣東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期間,于1997年9月接受匯華公司請托,為使該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查扣的設備不被收繳,明確批示廣州市有關領導將上述設備解封發還。為此收受該公司港幣50萬元。在擔任中共廣東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于1994年接受業豐公司、深華總公司請托,要求公安機關變更對有關人員的強制措施,干預法院審理的有關案件,為此收受業豐公司、深華總公司給予的財物計港幣23。2萬元、人民幣28萬元。以上共計合人民幣106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4日對麥崇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麥崇楷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並追繳其餘在案財物。(來源:央視中國報道)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