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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得以加強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8日 00:52)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為適應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銀行的職責,加強了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以及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國務院設立銀監會,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不再履行這些金融監管職責後,其職能主要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法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按照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職責有:發佈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責編:周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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