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留下空間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8日 00:49)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為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留下了空間。
商業銀行法已經施行8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業務將會有新的拓展,混業經營會有發展的趨勢。
對商業銀行業務拓展這個問題,既要考慮現實情況,又要考慮發展方向。目前我們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高,為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只能逐步放開,並要有嚴格的規範。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嚴格限制,又不卡死,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原來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産”,而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則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將給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留下了發展空間。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