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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女巨貪勞德容今天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6日 22:12)

  新華社深圳12月26日電(李南玲 王華兵)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對原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勞德容鉅額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進行一審宣判,勞德容因數罪並罰被判無期徒刑。勞德容已交出的個人財産人民幣480萬元、港幣452萬多元上繳國庫。沒收勞德容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所得款人民幣1846萬多元、港幣501萬多元、美元9萬元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一、勞德容在1994年至2002年間,利用其任深圳市能源總公司總經理、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深圳市西部電力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包、項目轉讓和計劃外煤炭採購等業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的鉅額錢款,合計人民幣778萬多元、港幣50萬元、美元13.9萬元。二、勞德容在1994年至1995年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公款港幣500萬元、人民幣800萬元挪歸個人使用。上述被挪用公款港幣500萬元、公款人民幣500萬元分別在案發前已歸還。三、1997年5月18日,勞德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經任何程序,嚴重違反能源集團的財務管理規定,超越權限,個人擅自決定將能源集團公款港幣2200萬元借給香港一投資有限公司使用,期限3個月。到期後,該投資公司總經理廖某下落不明,致使該筆借款至今無法收回,給能源集團造成重大損失。四、經查勞德容有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其個人全部財産共計人民幣3754萬多元、港幣544萬多元、美元9萬元,減去已查明的勞德容涉嫌受賄實際取得的贓款以及已認定的勞德容的違紀所得,餘額仍與勞德容的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額。勞德容對上述鉅額財産不能説明來源合法。

  公訴機關認為勞德容在紀檢部門審查期間如實交代了上述罪行,依法應以自首論;勞德容在紀檢部門審查期間檢舉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依法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勞德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勞德容的犯罪罪名成立,依法應對其數罪並罰。同時認定其有自首、立功表現,依法應減輕處罰。此外,勞德容在案發後有悔罪表現,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訴,一審判處勞德容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依法沒收其個人財産。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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