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提審“黑老大”劉涌 揭開提審兩大原因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8日 11:15)
北京晚報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8日上午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涌案。
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一起刑事案件進行提審
劉涌,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自1995年以來,先後勾結被告人宋健飛、吳靜明、董鐵岩等人為骨幹成員,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聚斂錢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以商養黑,大肆進行欺行霸市、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猖狂進行非法經營、妨害公務、毀壞財物、行賄等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動。
劉涌一案曾經過兩次判決,2002年4月17日,劉涌及其手下宋健飛等人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障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一審判處死刑。1年零4個月後的2003年8月15日,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轟動全國的瀋陽黑社會“劉涌案件”將於明天在遼寧錦州被提審,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進行提審。今天上午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已經動身前往錦州,明天的提審地點設在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備受關注和爭議的“劉涌案件”將於近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何為“提審”?
“本次審判將是194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進行提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事訴訟法學博士何兵今天上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在公眾對劉涌一案的二審判決結果普遍表示質疑,並且二審判決書本身存在諸多難以解釋的疑問時,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提審該案,具有積極意義。”
何為提審?何兵博士解釋,當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採取兩個措施: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
提審劉涌的兩個原因
此次瀋陽劉涌涉黑大案首次採用“提審”的方式,顯然確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兩點:
原因一:該案二審判決受到社會各界強烈質疑,而這種質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2003年8月15日,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結果出來後,輿論譁然,有人發表評論認為,“如果罪孽深重如劉涌都可以不死,那麼死刑留給誰用?”
如此強烈的民眾質疑直接動搖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為存在基礎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提審”還法律以尊嚴就顯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不再適合再審劉涌一案。二審判決書認為,劉涌“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鋻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可不立即執行”。其中的“具體情況”包含哪些?判決書並沒有給出解釋。此外判決書中出現“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這一模棱兩可的説法。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兵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正是由於這種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決書模式,使人們有理由對劉涌案的終審判決提出質疑:什麼是本案的具體情況,為什麼作出從輕改判等等。在現代法治社會,公民對於判決何以如是的理由的獲知,是其司法知情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審判公開的必然要求。因為審判公開並不僅僅意味著判決書的公開,而更重要的是判決理由的公開,論證過程的公開。一份公開發佈但語焉不詳、似是而非的判決書,同樣可能意味著暗箱司法、秘密司法。對於這種判決書,人們是有權提出質疑的。
何兵認為,如果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産生質疑,那麼哪怕它作出怎樣的判決都會有人懷疑,正如西方法諺所稱“正義根植于信賴”。
改判劉涌的三個理由
今年8月15日,瀋陽黑社會老大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死刑改判為死緩。不少認為劉涌死有餘辜的民眾憤然不解,而不少法律專家卻對劉涌的改判表示贊同。政法大學教授王順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劉涌改判在法律上基於三點爭議。
理由一:“可能刑訊逼供”影響判決。在劉涌的判決書上寫道:“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這是促使劉涌改判最根本的一個理由。
劉涌的辯護律師田文昌説:“劉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子有兩個驚人的相似,預審的口供,所有的被告都驚人的相似,而在庭審中,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內容又驚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內容又和預審的內容驚人的不一致。排除串供的可能,只可能是刑訊逼供。”王順安教授説,在劉涌案件中有刑訊逼供可能的情況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種比較穩妥的做法。
理由二:指使殺人沒有證據。王順安告訴記者,根據刑法,在集團犯罪中,黑社會頭領要為其團夥的一切行為負全責。但是,僅僅作為黑社會老大並不等於一定要判死刑,要看在犯罪過程中是否有共同意志,而如果有,作為頭目是要負全責的,這樣打擊才有道理。劉涌案中集團成員宋健飛因故意殺人被判死刑,並且已經執行。但是,作為頭目的劉涌,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劉涌指使他行事,因此罪不致死。
理由三:慎重考慮死刑。王順安個人認為,一切判決還是要靠事實、靠證據説話。劉涌案許多罪行畢竟證據不是很充足。這個案件引出死刑要慎殺少殺的問題,這是一個全球的問題,也是一個刑法改革的問題。死刑畢竟是剝奪人的生命,生命是極為可貴的,死刑的行使應該慎重。在可能的範圍內,應比現在控制得更嚴格一點。
提審劉涌體現法制進步
從2000年7月劉涌案發到三年後劉涌被終審判決,公眾對劉涌案的關注一刻也沒有停止,截止到記者發稿時為止,參與新浪網上調查的人數已經達到了147565人,其中89.7%的人選擇同意劉涌死刑,只有7.32%的人選擇了不同意,其餘2.97%的人則選擇了説不清楚。來自民間的聲音表達了這樣一個願望:強烈要求法官們能夠遵循民意,落實正義,人們的行動實際是他們內心認定的正義價值的體現;而法律專家的意見則認為:本案的證據有頗多漏洞,在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法律嚴禁的逼供行為,緩刑是對人權的尊重,這才是超越了人主觀意志的法律的正義。
對於明天的提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兵認為,不管結果如何,公眾都有權知道劉涌被改判死緩的真實原因是什麼?所謂“本案中的具體情況”到底是什麼?只有將這些如實公佈才能最終“以理服人”,可以説,劉涌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時作為公眾的我們還希望在提審結束後,能看到一份讓天下人信服的判決書;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權的判決書。(記者蔡文清 傅洋)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