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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立法防腐"比個案式"司法反腐"更重要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31日 10:42)

  中國青年報消息:交警隨意拖車、收費昂貴的現象一直是令老百姓怨聲載道的老問題。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警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費,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車在何處,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這部經過10年磨礪、4次審議的法律將立法的鋒芒直指老百姓反映強烈的交警權力尋租現象,明確規定公安交通執法部門不得濫施處罰,不得以罰款額考核交警。具有鮮明的立法防腐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將從制度層面規範和監督公安交管部門和交警的執法活動,從源頭上防範亂執法、濫執法和野蠻執法、以權謀私現象。

  眾所週知,立法是法制建設的首要環節。不過,對立法的功能認識不應僅僅停留在這種淺層面,立法活動應當大力提升立法的功能,立法在預防和遏制腐敗方面也完全可以大有作為。倘若説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立法則堪稱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第一道門檻,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就反腐敗而言,立法其實是預防腐敗的重要路徑,行政立法更是預防行政執法權腐敗的主戰場。現代行政法的原理表明,行政立法的主旨就是“限權”和“控權”,將行政權力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和程序之內,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就不折不扣地貫徹了行政立法的“限權”和“控權”理念。從這個角度講,每一部行政法律、行政法規都該起到防止向權力尋租的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化的預防腐敗比個案式的懲治腐敗更重要。從立法這個法治系統的第一環節就注重防範權力腐敗,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現象。“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是時下人們津津樂道的話題,從法治的視角解讀,所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中的“源頭”主要就是指“立法”。談起“反腐”,人們往往會自然而然地想起行政和司法領域的反腐敗,而容易忽視立法的反腐敗功能,將立法的作用僅僅視為解決“無法可依”問題。實際上,立法本身也具有防範權力腐敗的作用。

  坦率地講,檢討時下的某些法律、法規,我們不難發現有的立法在防範權力腐敗上力度不夠,客觀上為權力尋租留下了“趁虛而入”的缺口。有的立法本身就存在明顯的地方或部門利益保護主義傾向,存在借立法之機擴充本部門權力的立法腐敗嫌疑。

  從實施效果來看,制度化的“防腐”往往比個案式的“反腐”更為重要,立法防腐在預防和遏制權力腐敗領域的功效不可低估,這是我們在立法時應該著重關注的問題。(作者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武俊)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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