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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傾力保生命安全 解答群眾關心十問題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30日 17:37)

  羊城晚報消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前日下午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此部交通法從制定、修改、完善到通過,歷時十年、經四次審議。

  昨天,廣東省幾位曾經在該法起草階段提過出自己意見和建議的交通管理者、交通專家,對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新制定的交通法,對群眾關心的十大問題,一一做出解答。

  1、為什麼要制定交通法?

  答: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機動車管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其權威性、適用性都與當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形勢不相稱,不能滿足執法實踐的要求,主管部門只能靠制定規章、規範性文件甚至通知、答覆、批復等進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雜;許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規來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規範不統一。目前,低層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不協調處越來越多,特別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衝突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還有,就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少、幅度小,力度不夠。對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缺乏嚴厲的處罰,大量的諸如偽造機動車號牌、非法拼裝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沒有處罰的依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相當嚴重程度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承擔更嚴厲法律責任的規定;罰款處罰的200元最高限額已經難以起到懲戒交通違法行為的作用。

  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産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法律,為解決道路交通中的難題提供法律保障。

  2、交通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和特點?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為根本出發點,著眼于解決道路交通中的突出問題,從現實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實際出發,確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基本原則,突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確立了管住重點、方便一般、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總體思路,並將這些精神貫穿于本法的始終。這部法律原名為《道路交通法》,最後定稿時加上了“安全”兩個字,突顯了對生命的尊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堅持道路交通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倡導科學管理交通;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對快速處理、自行協商解決、重點保護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權益等內容做了重大改革;明確規定了規範執法的監督保障體系;體現出過罰相當的法律責任追究原則。

  3、對保護行人通行有哪些規定?

  答:交通法從通行權利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它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其次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這些規定有利於讓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的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採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同時,交通法還規定: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4、交通事故為何可“私了”?

  答: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

  交通法做出了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離現場和必須撤離現場的規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願原則,又借助社會保障機制解決了損害賠償問題,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和時間效率至上的觀念。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實踐來看,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對於提高事故處理工作效率,解決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辦案質量,更好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5、事故當事人可否直接入稟法院?

  答:交通法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非道路交通事故誰來處理?

  答:按現行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車禍都歸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按既定的權限,受理那些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定義的交通事故,即道路交通事故。

  而新的交通法明確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如學校、廠區、公園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

  7、如何規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答:交通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8、為何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答:交通法規定了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利用強制保險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是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於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對於盡力挽救傷者生命,體現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減少社會矛盾,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於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績挂鉤,實行費率上下浮動,利用經濟杠桿控制交通事故的發案,有利於交通事故的預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9、對罰款標準做了哪些新規定?

  答:交通法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並處2000元罰款。

  對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載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超載的,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上述牌證、標誌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無證駕駛,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或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0、什麼情況下給予拘留?

  答:拘留是最為嚴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適用於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交通法對於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營運機動車的;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等等七種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拘留處罰。(記者王普 通訊員陳建榮)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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