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與民方便 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27)
新華網消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下午幾乎全票通過了備受社會關注的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公平與便民的原則成為這部歷經四次常委會審議的法律的最大特點。
公安部提供的數字表明,2002年中國交通事故死亡近11萬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人數居世界第一,儘快出臺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為中國社會各界的共識。
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農用機動車的管理體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和搶救費用的支付、機動車安全檢驗條件等幾乎所有的爭議都圍繞著如何體現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
有關農用車的管理成為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幾經爭論,最後通過的法律決定,拖拉機等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活動的農機由交管部門委託農業(農機)部門負責管理。為了方便農民、減輕農民負擔,法律規定農業部門在交通安全法實施前已經發放的機動車牌證繼續有效,不必重新換發。
最初的草案是這樣規定的:行人和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
在分組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這一根據過錯原則進行責任劃分的規定引發了委員們激烈的爭論,不少委員認為,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處於弱勢地位,發生事故後受到傷害最大的肯定是非機動車一方,法律必須注意保護弱者的權益,文字上的公平只能導致實際上對弱者的不公平。
這種以人為本的出發點讓大多數委員最終選擇了過錯推定原則,否定了“撞了白撞”的條款,規定被改為: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違反交通法規,且機動車駕駛員已經採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
以人為本的原則還體現在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上,通過後的法律明文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交警趕赴事故現場後,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來自普通老百姓的呼聲始終是草案討論時委員們關注的焦點,最後通過的法律增加了不少體現便民和效率原則的新條款。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在城市的主要人行道應當規劃設置盲道,而且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解決肇事者逃逸後的治療費用等過去非常棘手的難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在法律通過後指出,以人為本、與民方便已經成為中國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各項法律的重要指導原則。(記者趙磊 傅雙琪 韓喬)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