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車不得向車主收取費用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26)
新華網消息:有車族最為關心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收費的問題有了定論。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的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法律還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據介紹,在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拖車收費的問題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有關方面主要反映的問題有:有的在未設禁停標誌或標誌不明顯的地點停車,結果被拖走;有的拖車收費過高,從二三百元到數千元不等;有的將車輛拖走後不通知車主,車主不知應到哪取車;有的在拖車過程中野蠻操作,造成被拖車輛損壞;有的將無法拖走的車鎖住,影響道路通行,等等。
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後,表決通過的法律關於“拖車”的規定跟原先的草案相比,更加注意保護車主的合法權益。在北京工作、天天駕車上班的孫先生對有關拖車的規定打了“高分”:“我們本來就不應成為執法部門的‘搖錢樹’。現在法律這樣規定,確實很好。”(記者鄒聲文、張旭東、沈路濤)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