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將受重罰 高速路行車時速不得超120公里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22)
新華網消息:高速飆車將受重罰。剛剛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還對高速公路行車的最高時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有的常委會委員審議時提出,高速公路一百二十公里的最高限速太低,建議不作具體規定或者對最高時速再提高一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反復研究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車速太快,十分危險,一旦出現緊急情況,往往難以控制,極易發生惡性事故。因此,對高速公路規定最高限速是必要的。從我國目前的路況、車況和以往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考慮,規定高速公路的最高時速為一百二十公里比較合適。
法律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另外,法律草案曾規定,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滿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由於這一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有些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在四次審議後建議刪去了這一款規定。(記者王雷鳴、鄒聲文、沈路濤)
責編:劉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