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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違法施工受損可獲賠償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19)

  新華網消息:在道路上違法施工,不僅影響道路通行,還常常會使行人、車輛受到損害。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産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法律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産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還規定,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記者張旭東、楊維漢、沈路濤)

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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