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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年檢不得搭車 停車泊位證與安檢脫鉤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15)

  新華網消息:根據剛剛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只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安檢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這就意味著,機動車安檢將與停車泊位等完全脫鉤,任何人不得在機動車送檢時要求車主提供停車泊位證明以及其他與機動車安全性能無關的任何證明。

  根據法律,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還規定,機動車安檢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於機動車安檢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進行檢驗。機動車安檢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對於停車泊位,法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記者王雷鳴、沈路濤、鄒聲文)

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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