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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原則未被採納法律給予行人保護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9日 08:09)

  新華網消息:1999年8月,東北某市出臺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這一“撞了白撞”的説法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和爭論。剛剛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採納這一做法,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法律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法律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唯一的免責條件: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許多委員認為,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但是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傷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區分機動車之間相撞和機動車撞人的不同賠償原則。國外對行人受傷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別保護的。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失責任。因此法律作了上述規定。

  但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則採用過錯原則分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由於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只有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才會牽涉到事故各方的賠償責任問題。(記者王雷鳴、張旭東、楊維漢)

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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