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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行人違章撞了白撞”被推翻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8日 23:01)

  CCTV.com消息(今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過程中,在“以人為本”方面最受關注的一點就是:“行人違章,撞了白撞”這種在一些地方已經實行的規定被推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以前,瀋陽、上海、深圳等城市規定,司機在未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傷害行人,可以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則認為,法律應當體現對生命的關愛,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一旦行人與機動車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則採用上面所説的“過錯推定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 設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另外從“以人為本”出發,《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個基金將幫助那些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得到及時的救助。如今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醫院因為擔心拿不到錢,往往會將受傷者拒之門外。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規定。

  拖車不再收費 執法得到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另一個亮點是以法律制約權力。為了防止管理部門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做出了詳盡而且嚴格的規定。比如,交通執法人員今後在拖走違章車輛時,不但不能收取拖車費用,如果拖壞了事主的車輛,還要賠償。

  舊的交通法規對拖車收費問題並沒有具體的規定。長期以來,部分交通執法人員隨意拖車,車主經常找不到車,好容易找到了還要交上2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費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的機動車駕駛員如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將車開走的,可以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車拖走,但交管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費,還應當告訴當事人車在哪,因採取不正確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細化了對交通管理部門的規範和監督。包括不得濫發牌照;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校、汽修廠、收費停車廠;不得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使的車輛;不得超標收費、不得將罰沒收入據為己有等。

  交通管理部門的公務人員如違反法律規定,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薛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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