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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內容更加嚴謹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3日 21:17)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頗受證券界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提請23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中對基金公司設立條件、基金能否買賣或者申購其他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加人員比例等問題作出了妥當規定,內容更加嚴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在報告證券投資基金草案審議結果時説,為對控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規定更嚴格的條件,同時也有必要考慮為基金公司採取不同的組織形式留有一定的靈活性,草案規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應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産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較好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條件。

  對於基金能否買賣或者申購其他基金份額,王以銘説,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在國外有些基金的投資方向是專門用於購買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我國也準備設立這種基金。因此,建議在法律中對此留有一定的餘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間的買賣進行利益輸送,一般應當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對具有特定投資方向的基金,法律可以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特別規定。據此草案作出規定,禁止基金財産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能否得到保護,這始終是基金投資者和立法人士所關注的熱點問題。原草案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持有人參加。王以銘説有的單位和專家提出,這一比例過低,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定難以體現多數持有人的意願。據此,草案將這一比例修改為“百分之五十”。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未對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作出規定

  能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是基金界十分關心的問題。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未對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作出規定,刪去了原草案的相關條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審議結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表示,在是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的問題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及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同意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贖回時,允許其申請短期融資可以彌補基金的短期頭寸不足,而且只要對融資的額度、期限、用途等作出嚴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也不會導致對銀行資金造成風險;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允許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開放式基金應該主動避免大量贖回時的資金安排困難,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資進行非審慎經營行為,而且必須防止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引發系統性風險。

  就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在共同組織的調研中徵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見。這些公司提出,實踐中雖然發生過比較集中的申請贖回現象,但是實際操作中都較好地解決了支付大額贖回款項的資金安排,至今還沒有出現過不能支付的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對於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來説,是否通過向銀行融資來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問題,並不是他們面臨的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國務院的意見是,鋻於各有關部門對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問題的意見尚不一致,建議可以不作規定。

  王以銘説,經過反復研究,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兩種意見雖然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於我國建立開放式基金的時間還不長,目前這方面的實踐經驗還不足,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明確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規定,條件都還不成熟。因此,建議同意國務院的意見,刪去草案相關條款,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這個問題暫不作規定,可以在實踐中進一步試驗探索。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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