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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決定

  四、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

  (10)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徵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11)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産品市場和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推進制度創新,增強服務功能。支持農民按照自願、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發展農産品加工和營銷,積極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形成科研、生産、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産業鏈。深化農業科技推廣體制和供銷社改革,形成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農産品市場體系,放開糧食收購市場,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切實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大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增加各級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加強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建設。完善扶貧開發機制。國家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事業支出主要用於農村。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12)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是減輕農民負擔和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舉措。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産稅,加快推進縣鄉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體制等綜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農業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13)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環境。農村富餘勞動力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就業,是增加農民收入和推進城鎮化的重要途徑。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的培訓機制,推進鄉鎮企業改革和調整,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積極拓展農村就業空間,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限制性規定,為農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加強引導和管理,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平穩有序轉移。加快城鎮化進程,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業人口,可按當地規定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並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

  五、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

  (14)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強化市場的統一性,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任務。大力推進市場對內對外開放,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範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産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仲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産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

  (15)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産品。規範和發展主板市場,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積極拓展債券市場,完善和規範發行程序,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統一互聯的證券市場,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加快發展土地、技術、勞動力等要素市場。規範發展産權交易。積極發展財産、人身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16)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産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要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逐步開放信用服務市場。

  六、繼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17)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國家計劃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觀調控體系。國家計劃明確的宏觀調控目標和總體要求,是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主要依據。財政政策要在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結構和調節收入方面發揮重要功能,完善財政政策的有效實施方式。貨幣政策要在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健全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重視人口老齡化趨勢等因素對社會供求的影響。完善統計體制,健全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加強各宏觀經濟調控部門的功能互補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18)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提出發展的重大戰略、基本任務和産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實現經濟增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加強對區域發展的協調和指導,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有效發揮中部地區綜合優勢,支持中西部地區加快改革發展,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鼓勵東部有條件地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經濟社會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決策程序,充分利用社會智力資源和現代信息技術,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19)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國家只審批關係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佈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及限制類項目,其他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策,依法辦理用地、資源、環保、安全等許可手續。對必須審批的項目,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權限,擴大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完善諮詢論證制度,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國家主要通過規劃和政策指導、信息發佈以及規範市場準入,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抑制無序競爭和盲目重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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