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法院判日政府向中國受害者賠1.9億日元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29日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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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國人戰爭被害賠償請求事件律師團副團長渡邊春己(右)在北京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中國受害者在日本勝訴的情況 |
新華社東京9月29日電(記者王大軍)東京地方法院9月29日指責日本政府在處理遺留在中國國土上的化學武器問題上態度怠慢,並判決日本向部分中國受害者賠償約1.9億日元(約170萬美元)。
東京地方法院當天開庭,對中國受害者就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要求日本賠償案做出裁決,判處日本向原告13人(其中生存者7人,代表3名死者的遺屬6人)做出總額約為1.9億日元的賠償。
法庭審判長片山良廣在宣讀判決書時説,為防止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發生,日本在收集戰爭結束時日軍部隊部署和武器配備情況的基礎上,是可以向中國政府提出要求調查和回收化學武器的。此外,如果日本向中方提供有關信息,在較短的時間裏處理大量遺留化學武器也是可能的。日本時事社説,基於以上兩點,法院認定日本應對遺留化學武器傷害事件負責。
關於傷害事故發生20年後法律時效已過的説法,判決書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備和遺留毒氣武器這一違反國際法的事實是正當行為,經過20年就不允許受害者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是違反正義和公平理念的。
東京地方法院認定原告提出的傷害事件有: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河裏作業時受到毒氣彈泄漏液體傷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餘兩人留下後遺症。1982年7月16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氣罐被打開後,4人受到芥子氣傷害,留下殘疾。1995年8月29日,黑龍江省雙城市道路工地上發現臭彈並爆炸,2人死亡,1人留下殘疾。
東京地方法院今年5月在審理一起同類案件時,雖然認定中方原告受到侵華日軍配備並遺棄在中國境內的毒氣彈的傷害,但以回收遺棄毒氣彈工作十分困難為由駁回了他們的賠償要求。
據中國有關方面調查,侵華日軍在中國遺棄了200萬枚化學炮彈,毒劑約100噸,這些化學武器仍在不斷給中國人民造成傷害。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明確規定,遺棄國有處理遺棄化學武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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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