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項議程的話題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17日 11:11)
了望新聞週刊消息:備受全黨和國人關注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即將舉行。中共中央正式宣佈這屆全會的議程是三項: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討論研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和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眾所週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領導黨的全部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十六屆三中全會成為人們熱點話題是理所當然的。比較而言,現在關於第二、三項議程將對國家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産生重大影響,議論得比較多,而第一項議程的廣泛和深遠意義同樣值得重視。
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會報告工作列為全會的第一項議程,表明了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為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增強黨的活力的最新努力。
黨的十六大提出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從議程安排到制度安排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報告工作制度將向地方各級黨委延伸擴展。
同報告工作等制度相配套的黨內監督條例、黨組工作條例,以及經補充修改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黨的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相關具體制度必將走向成熟、應運而生。
為什麼把報告工作列入全會議程
如果從根源上講,把報告工作列入全會議程,這是我們黨的性質、理論和基本制度所決定的。代表大會制和報告工作制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最重要的組織特徵。中國共産黨從誕生時起,就是遵循這種體制和機制,卓有成效地開展政治活動和各項工作並保證自身肌體充滿活力。
正如黨章所載明的,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項,是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由中央委員會所選出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向中央全會報告工作,雖然在黨章中並無明確具體制度規定,但依傳統、習慣和慣例,一向是有工作報告或作主題講話(通常分為書面或口頭的),包括就某事所作專題報告或是總結講話。例如七屆三中全會,毛澤東作《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鬥爭》的報告;十三屆四中全會,江澤民當選為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所發表的重要講話等等。在少數情況下,還以中央工作會議或別的會議形式,檢討工作、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像1962年初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又稱七千人大會),中央領導人&&做自我批評;1978年冬中央工作會議,鄧小平發表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講話等等。這種會議往往就是為中央全會做準備或在事實上起到全會的某種補充或推進作用。由此説明,儘管會議名稱、內容、報告形式和著重點不盡相同,但一無例外的都包含著接受中央全會審查工作、聽取批評、建議和監督的精神,反映了常委會和全委會的不同地位、權責及其相互關係。
嚴格意義上的報告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述職性質,既有回顧總結工作的內容,又有前瞻指導工作的內容。其實質意義是選舉即授權,當選者(責任人)應對授權者負責:作為經選舉産生的領導人和領導集體,必須向選舉人和選舉群體(通常他們是由更大群體所選舉出來)報告自己所承擔的工作,接受授權者的詢問、審查和必要的指示。毫無疑問,這是授權與被授權、監督與被監督關係的體現,是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則在黨的委員會制度中的具體應用。
把報告工作主要定性為述職性質,以區別於單純髮指示、作動員的主題報告(在實踐中可以分別進行,也可結合起來),在重心上適當移到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審查和獲得批准與授權方面,這完全符合十六大所確定的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的精神,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項議程安排,顯示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明智和富有遠見地為更加完善中央領導制度而作出的重大努力,事實上也為全黨各級地方委員會逐步推行報告工作制度開了先河,起了很好的示範&&作用。先積經驗,後作定規,從習慣法到成文法,從相對成熟到完全成熟,必將使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沿著經常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從長遠講,有利於保證黨的生機和活力的充分發揮。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這是適應新的複雜環境和繁重任務,有效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的現實需要。具體而言,一是,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保證正確行使權力,使決策進一步科學化、民主化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地調動黨員和黨的領導幹部積極性、創造性的需要;三是,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落到實處的需要。
按照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地方委員會則有常務委員會議即常委會和委員全體會議即全委會之分。全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委員會職權。在正常情況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因其組成人數較多,有廣泛代表性、群眾性,集合黨內各方面的智力資源,自有其天然的聯絡群眾、集中智慧的優勢。除了過去長期戰爭、分散遊擊環境和像“文化大革命”那種特殊情況外,我們黨一貫重視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集思廣益,溝通上下,最大限度地調動兩個積極性,即集體和個人、常委和委員、領導和群眾的積極性,從而保證黨的高度團結和統一。十六屆三中全會列進報告工作議程,顯然意在凸現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都要根據黨章原則,開展黨內民主生活,實現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以中央全會的實例,教會各級黨委正確處理常委會和全委會的關係,使二者緊密結合,相得益彰,增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從議程安排到制度安排
作為一項議程安排,它所蘊含的意義遠非限于議程本身,甚至也不限于中央會議制度乃至領導制度範圍,而是在更廣泛、更深刻的意義上體現了我們黨的不斷自我改革完善及制度創新的努力。
回顧20世紀80年代,我國改革總設計師鄧小平首創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他在著名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中明確提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們要不斷總結歷史經驗,深入調查研究,集中正確意見,從中央到地方,積極地有步驟地繼續進行改革。”還説:“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或少數人手裏。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等。”他鮮明地指出,任何權力不受限制是危險的,而就領導制度、組織制度而言,“過分”集中或“過分”分散都是不正確的。隨後,他多次重申,民主集中制是科學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時而制”。鄧小平理論為我們黨的自身改革完善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自此之後,黨在20年中所作的持續不斷努力,這是人們有目共睹的。
按照鄧小平理論,約法定制是治黨的長期、穩定之本。黨章作為基本法,它的基本內容是黨的理論、綱領、政策和原則,而在領導制度、組織制度方面主要是對機構設置和職權劃分做出原則規定。至於更具體的職權分解整合,包括哪些問題集體討論,哪些問題個人負責;哪些問題全會決定,哪些問題常委決定等,通常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由具體法做出規範。用具體法來完善基本法,以後來修改前法。1980年2月,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這是在“文化大革命”後,十二大未召開和新黨章沒有制定之前帶有臨時約法性質的文件。這個文件強調指出:“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的重要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應該根據情況分別提交黨的委員會、常委會或書記處、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而不得由個人專斷”,因而為後來的黨章及具體法規的創制,準備了必要前提。一有理論基礎,二有法規開路,這就保證了黨內生活逐漸步入健康的法制軌道。
特別是從近幾年來我們黨所致力的應興應革事項就可看出,加強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的建設,發揮全委會作用,規制黨委會職責,把各級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置於黨的監督之下,正在形成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黨內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呈現了令人矚目的最好發展勢頭。
例如: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具體劃分全委會和常委會的職責。全委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主持經常工作。全委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2001年9月26日,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重申黨的集體領導制度,首次載明“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並從一般意義上的重大問題中劃分出“涉及全局和長遠的問題”,規定這些問題“還應提交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又進一步規定:“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做出決定,決定前應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顯然,這使地方黨委全委會的分量加重了,而避免和減少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的權利過分集中于少數人(甚至個人)手中的現象,有利於使黨內民主制度日趨發展完善。
需要著重提出的是,黨的十六大後,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集體,以身作則,率先示範,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加大了改革體制機制的力度,進行了包括通報情況、制定工作規則、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新聞報道等許多改革嘗試和制度創新。至今年7月21日止,已先後六次通報了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情況,以新聞報道形式準確、及時地向全黨全社會公佈了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的信息,例如:農業和農村工作,解決好困難群眾的生産生活問題,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等等,這在黨內特別是地方各級黨委及領導幹部中引起高度重視,紛紛學習仿傚,對於我們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已經並將繼續産生積極重大影響。
事實説明現在從中央到地方努力做的,正是過去幾年努力的延續和發展,是黨一以貫之地按照鄧小平關於黨和國家制度改革理論,以改革的精神解決黨的建設實際問題的新的成果。這種改革屬於自我完善性質,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主動而不是被動、有序而不是紊亂的,是經實踐證明卓有成效和富生命力的。隨著黨的指導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組織上和制度上的與時俱進,必定使黨更加充滿活力。
向地方黨委延伸和推廣開去
正如前面所談到的,由中央組織到地方組織,由議程安排到制度安排,這是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活力的成熟的整體行動的一部分,是經過深思熟慮、因勢利導的切實可行確具效力的實際步驟,預示著在正確理論指導及正確準則規範下建立健全報告工作制度,將向地方各級黨委直至基層組織延伸推廣。
按照黨章第26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這意味著作為日常行使地方黨委職權的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每年至少也是兩次。而報告工作的具體內容,自當以所承擔的職責義務為標準,覆蓋包括政治、組織、公務和廉政等。依此,在條件成熟的基層單位,例如城市社區、農村鄉鎮以及大型企業、事業也是這樣辦理,不但會對黨內民主生活産生影響,而且將大大推動著人民民主發展。
以確立報告工作制度為起點的自上而下的縱向延伸,和由此及彼的橫向拓展,兩者緊密結合,互為推動,這不失為一種給黨進一步帶來生機活力的思路。所謂由此及彼橫向拓展,換個説法,也就是形成沿著黨章基本法軌跡,使各項具體法規成龍配套起來。
黨的十六大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以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一作為目標,明確提出“以保證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為此,十六大報告列舉了一系列制度建設任務,包括黨內選舉制度、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等等。中紀委向十六大報告中還提出了法規創制、修改和完善的具體目標,如制定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修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監督的巡視制度,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質詢制度、民主評議制度、信訪舉報管理制度等等。
顯然,以上涉及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問題。如果説十六大提出了“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的任務,那麼,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上鄭重安排報告工作議程,這無疑是發出一個清晰信號,那就是著手改革機制體制的任務正在有序付諸實施。在我們熱烈期待全會召開之時,這樣來看問題、想問題,是不是會有所裨益呢?(葉篤初)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