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改商業銀行法 促進商業銀行改革發展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2:08)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有關條文做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受國務院委託,對這部法律草案作了説明。他説,此次修改,對有把握的且達成共識的,作了修改,對看不準或者認識有分歧的,未作修改。此外,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
根據這一原則,提請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適當增加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主要包括辦理票據承兌、買賣金融債券、從事銀行卡業務,以及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等內容。 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考慮到商業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政府不宜強制其發放政策性貸款即特定貸款,為此草案刪去了這一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為促進商業銀行的發展,增強其綜合競爭力,有必要適當放寬對其投資的限制。因此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修改,為國務院將來適當放寬商業銀行投資渠道留有餘地。
現行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草案將此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草案還加大了對商業銀行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草案規定,銀監會對違反本法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取消其任職資格、銀行業從業資格,並可以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