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央行6項必要監管職責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2:02)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國務院設立銀監會後,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也需保留必要的監管職責。為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仍賦予中國人民銀行6項必要的監管職責。
——明確人民銀行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明確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按照草案,中國人民銀行還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明確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下列行為直接進行檢查: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與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執行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外匯管理、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代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執行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草案對人民銀行在上述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處罰作了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對金融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人民銀行根據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應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覆。
——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明確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