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草案規定: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1:54)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修改後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在8月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向會議報告了行政許可法草案的審議結果。他説,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行政許可法應當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對這種轉讓做出明確規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應的條款,對這一問題加以規定。
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類,並相應規定了實施各類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在審議中,委員們對行政許可是否分類以及如何分類有不同意見。喬曉陽説,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五類,重要目的之一是相應地規定不同的程序,規範、監督不同的行政許可的實施,防止執法的隨意性,方便當事人辦事,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考慮到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尚在進行之中,對行政許可的分類和各類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還有不同意見,目前科學分類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都還不夠成熟。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著眼于規範行政許可、解決實際問題,對行政許可可以不作分類,並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