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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法要求銀監會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1:38)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將以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單一合規監管,改變為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重點規定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方面的內容。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8月22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的起草和制定作了説明。他説,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國務院決定設立銀監會,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此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行,提高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水平。所以,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十分必要。

  今年4月初,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人民銀行共同組織力量,開始研究起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提請審議的草案共6章43條,從規範銀行業監管行為的角度,具體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和原則、監管職責和措施等內容。

  劉明康説,草案主要是為貫徹中央關於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精神,明確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同時根據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銀行業面臨的嚴峻挑戰,在總結金融監管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將以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單一合規監管,改變為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重點規定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方面的內容;並對建立銀行業突發風險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等方面的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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