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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明確銀監會監管職責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2日 21:36)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明確了銀監會監管職責。草案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

  關於監管對象,草案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按照銀監會的“三定”規定,草案規定了銀監會制定規章、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種類、審查股東、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統一編制和發佈全國銀行業統計數據、指導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等監管職責。

  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草案規定,銀監會應當制定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産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産流動性等內容;並制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應的審慎經營規則;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管;銀監會可以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共同實施跨境監管。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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