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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滯洪區災民可得到多少補償?

央視國際 (2003年07月07日 19:10)

  新華網安徽潁上7月7日電 隨著全國各大河流進入汛期,啟用蓄滯洪區泄洪、行洪已成為較常見的做法,而蓄滯洪區居民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2000年5月27日,國務院發佈了《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對相關事宜作出了規定。

  這一辦法規定,蓄滯洪區補償遵循三條原則:保障區內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於恢復農業生産,與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補償對像是蓄滯洪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區內居民除依照這一辦法獲得補償外,同時享受與其他洪水災區居民同樣的政府救助和社會捐助。

  補償範圍包括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水毀損失,住房水毀損失,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機、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

  下列損失不予補償: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退田而拒不退田,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或者退田、遷出後擅自返耕、返遷造成的水毀損失;二是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毀損失;三是按照轉移命令能轉移而未轉移的家庭農機、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

  補償標準如下: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分別按照蓄滯洪前三年平均年值的50%至70%、40%至50%、40%至50%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蓄滯洪後的實際水毀情況,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住房,按照水毀損失的70%補償。

  家庭農機、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按照水毀損失的50%補償。但是其登記總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毀損失的100%補償;水毀損失超過2000元但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補償。(李柯勇 董峻)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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