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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非典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

央視國際 (2003年05月09日 11:40)

  CCTV.COM消息:衛生部網站今天公佈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公告2003年第11號)。

  為評估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危險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試行)》,現予以公佈。

  一、判定標準

  (一)密切接觸者

  1、飛機

  (1)一般情況下,民用航空器艙內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後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區域內提供客艙服務的乘務員。

  (2)乘坐未配備高效微粒過濾裝置的民用航空器,艙內所有人員。

  2、鐵路旅客列車

  (1)乘坐全封閉空調列車,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臥車廂或軟臥同包廂的全部乘客和乘務人員。

  (2)乘坐非全封閉的普通列車,病人、疑似病人同間軟臥包廂內,或同節硬座(硬臥)車廂內同格及前後鄰格的旅客,以及為該區域服務的乘務人員。

  3、汽車

  (1)乘坐全密封空調客車時,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輛汽車的所有人員。

  (2)乘坐通風的普通客車時,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車前後3排座位的乘客和駕乘人員。

  4、輪船

  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艙室內的全部人員和為該艙室提供服務的乘務人員。

  5、日常生活、學習、工作中,曾與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現症狀前3天起,有過較長時間近距離接觸的下列人員:

  (1)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員;

  (2)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個教室內上課的教師和學生;

  (3)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場所(如辦公室、車間、班組等)的人員;

  (4)與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員;

  (5)護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醫療機構就診或者探視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親屬、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車司機;

  (6)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接觸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醫護人員;

  (7)其他已知與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觸的人員。

  如與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觸期間,病人有高熱、打噴嚏、咳嗽、嘔吐等劇烈症狀,不論時間長短,均應作為密切接觸者。

  (二)一般接觸者

  1、民用航空器內除了密切接觸者之外的其他人員。

  2、乘坐非全封閉的普通列車,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動範圍內除了密切接觸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風的普通客車,同一車上除了密切接觸者之外的其餘人員。

  4、乘坐輪船時,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動範圍內,除了密切接觸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5、日常生活、學習、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觸者之外,其他曾與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暫接觸的人員。

  二、處理原則

  (一)密切接觸者的處理原則

  1、隔離觀察期限為14天(自最後接觸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觸者,離開交通工具後,應對其進行隔離觀察。具體隔離地點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在統一地點隔離觀察或在家隔離觀察。

  3、日常生活、學習、工作中曾接觸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如接觸時間是在非典或疑似病人出現症狀後,應儘量安排集中隔離觀察。如接觸時間是在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發生症狀前,可在家隔離觀察。

  4、在家隔離者不得外出並要注意家人的防護。隔離觀察期間應採取如下措施:

  (1)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人員每日對病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視察或電話聯絡並給予健康教育和指導;

  (2)密切接觸者應每天早晚各測試體溫1次。

  (二)一般接觸者的處理原則

  一般接觸者原則上可以正常工作、學習。

  1、對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觸者,留驗站人員應登記所有有關信息,並通報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應向一般接觸者講明情況,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後,應及時與當地疾病控制機構聯絡,由當地疾病控制機構指定的社區醫務人員對其實施2周的觀察。在觀察期間,一般接觸者應儘量減少與他人的接觸,每天早晚各測量體溫1次,並向基層或社區醫務人員報告,醫務人員應每天與他們取得聯絡,並給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導。

  2、日常生活、學習、工作中曾接觸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觸者應在接觸後的14天內儘量減少與他人的接觸,每天早晚各測量1次體溫。

  所有的接觸者,在觀察期間內,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應立即通知當地負責轉運的醫療機構,由其儘快運送到當地的發燒門診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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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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