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嚴厲打擊制售黑心口罩等嚴重刑事犯罪
央視國際 (2003年04月29日 17:46)
新華網消息:法律專家近日呼籲,要依據刑法的規定,嚴厲打擊制售“黑心”口罩等嚴重刑事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制售“黑心”口罩屬於“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指出,在抗擊“非典”的時期,制售“黑心”口罩毫無疑問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嚴重刑事犯罪,那些不法分子如果不趕緊懸崖勒馬等待他們的將是最高無期徒刑的嚴懲。
現在某些不法商販企圖借防治“非典”時機大發橫財,他們哄抬一些防治“非典”特殊商品的價格。陳興良指出,這些行為屬於刑法“非法經營罪”的懲治範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陳興良還認為,在當前抗擊“非典”的非常時期,製造、兜售“黑心”口罩以及哄抬物價、散佈謠言等任何損害防治“非典”工作的活動都屬於需要嚴厲打擊的犯罪,而且在法律上屬於非常時期特定的犯罪,必須嚴懲;在當前仍處於“嚴打”時期的情況下,那些擾亂抗擊“非典”工作的不法行為,不僅在刑法上都有相應的罪名,而且由於在非常時期其社會危害性要比平常更大、更惡劣,因此司法機關有權從重、從快、從嚴進行嚴厲打擊。
法學家們指出,要加強對已構成犯罪者的刑法處罰。依法嚴懲不法分子,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群眾完全擁護。(鄔煥慶)
責編: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