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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防止傳染病的醫院內感染

央視國際 (2003年04月27日 10:05)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作為治療傳染病主要場所的醫院,應該採取嚴格的措施,防止疾病在醫院內傳播。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據專家介紹,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醫院內感染指就診患者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受到的感染;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時,因接觸病原體所致的感染。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研、教學、生産等單位必須做到: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制度和人體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程,對實驗後的樣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消毒後處理;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産、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邱紅傑)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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