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民工工資:法律專家解疑怎樣合法討工錢
央視國際 (2003年01月16日 09:41)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辛苦了一年的血汗錢在無故遭遇剋扣和拖欠時,許多農民工把苦水往肚裏咽,一些人則採取極端方式討還。其實,只要運用好法律武器,不僅可以討回勞動應得,還能得到相應補償金和賠償。究竟怎樣合法討工錢?法律專家、北京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賈俊玲教授作出詳細解答。
繃緊維權這根弦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我國的法律設定裏有一整套解決辦法,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單位用工不規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少農民工朋友還缺少相應的維權意識,不知道怎樣保護自己。因此首先要明確不管用人單位是承諾工資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者等一項工程完工以後支付,還是年終統一支付,都要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辦法一定要寫在裏面;是否領取工資,也要填寫一定的憑據,這些都是解決工資拖欠問題時的重要證據。
另外,勞動合同簽訂以後,還要注意履行。“工資的支付應該是經常的,不要平常人家不給,自己也不要。等到年底了,才想起要工資。”賈俊玲提醒説,“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地方出臺了相關欠薪保障辦法,即使老闆逃跑,還可到勞動部門領取工資,但大多數地方都還沒有更具體的欠薪保障。”
拖欠工資屬違法
一些農民工認為,老闆給不給錢,或者什麼時侯給錢,是個人行為,別人拿他沒辦法。實際上剋扣和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貨幣形式”排除了發放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形式,“按月支付”則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單位也可以按日或按周發放,並且要足額發放。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産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即為無故拖欠。
民工享有同等法律保障
在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勞動者工資權益保護的就有七、八個,農民工和我國其他一切勞動者一樣,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益。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有關外來勞務工管理的專門規定,像大連市外來勞務工管理條例中規定,外來勞務工的工資水平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在職職工工資水平。浙江省的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即使工程沒有結清,總承包方和發包方也要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深圳市的欠薪保障條例,要求每個企業按照一定比例交納基金,統一放在市勞動局管理,發生老闆逃跑等拖欠工資行為時,先用這筆基金支付工人工資等。這些都有效保障了農民工的工資權益。
拖欠工資要補償
農民工在遇到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時,不僅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回勞動應得,還可要求補償。勞動法規定,用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用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等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額是多少呢?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部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可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
討回工錢有“法”可循
賈俊玲教授提醒農民工朋友,首先要對照有關法規,確定用人單位付給自己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工資標準,扣減工資及緩發延發工資的情況是否屬於無故剋扣和拖欠等。
認定後,在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可以提交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她強調説,按照規定有關勞動的爭議必須要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只有對裁決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只要提起訴訟,不管拖欠的工資是多少,哪怕只有幾百塊錢,法院也應當受理。另外,不用擔心沒錢打官司,進入了司法程序後,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新聞背景:法律保障民工合法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新華社記者李薇薇 張景勇)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