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鑒定請專家 醫療事故處理更公平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31日 13:15)
環球時報消息:經過漫長等待和一次次修改,醞釀了10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終於開始實施了。與以前相比,醫療事故範圍變寬了,患者可以複印病歷了,衛生部門退出醫療事故鑒定了……這些可喜的變化,不僅讓患者感到自己不再是弱者,更重要的是在醫療事故處理中體現公平原則。
長期以來,醫療事故的處理困擾著醫患雙方。針對人們批評較多的焦點問題,從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做出了較大改進。
有過失有損害才是醫療事故
翻出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其中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新《條例》擴大了沿用十幾年的醫療事故的範圍,將其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與過去相比,《條例》更加明確規範了醫療事故的概念。一是由“過失”造成的,而不是主觀故意。二是對患者要有“人身傷害”的後果,有了這兩點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中雖然有過失行為,但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便不被視為醫療事故;反過來雖有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沒有過失行為,同樣不能判為醫療事故。
儘管《條例》中對醫療事故沒有劃分是責任事故還是技術事故,但其中規定:在鑒定結論中應當包括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專家認為這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於醫務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提供了依據。
患者可以複印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所以醞釀10年,數十次易其稿,病歷的歸屬權是其中爭論的一大焦點。過去患者想看一眼自己的病歷真是難上加難,但是新《條例》規定,無論是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患者希望獲得病歷時,醫院應提供複印或複製服務。但專家提醒,這些給患者複印的是客觀病歷,它記錄患者的症狀、體徵、病史、輔助檢查結果和醫囑等,主觀病歷資料則是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的病情和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提出診治意見而記錄的資料,包括醫生的會診意見和學術上的觀點,反映醫務人員的主觀認識。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這部分病例也要封存,交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
在醫療活動中,一方面醫患雙方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醫務人員有更多的主動權,如處置權和處方權等。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講,雙方應當處於平等的地位。因此,對於病歷的複印和複製,或是封存,醫患雙方都要在場。醫療機構不能塗改、銷毀,同樣病人也不能搶奪病歷。衛生部法監司司長趙同剛認為,病人可以複印部分病歷資料是病人知情權的一種體現,是一大進步。
事故鑒定設有專家庫
過去法院和衛生行政機關沒有統一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和統一的損害賠償標準,新《條例》施行後將改變這一狀況。
醫療事故鑒定原來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患者曾形象地比喻説那是“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現在醫療事故鑒定專家組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的主持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入庫”的專家必須是任高級職務的醫務人員,且超過3年。專家庫內包括有法醫,法醫也要有相應的高級技術任職資格。在具體的鑒定中,專家要考慮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明確劃分病人遭受的損害中,原有疾病佔多大的比例,醫療過失又佔多大比例,免除醫療主體不應承擔的賠償部分。中國政法大學劉革新教授認為,如此規定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責編: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