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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民主集中制:維繫黨生命的根本制度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16日 10:01)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一個有著80多年曆史和50多年執政實踐的政黨,靠什麼始終保持蓬勃生機?

  一個擁有6600多萬黨員的大黨,靠什麼組織和凝聚起來並具有如此強大的力量?

  “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靠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這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些專家表達了這樣的看法。

  中組部黨建研究所理論研究室主任萬澤剛説:“各選舉單位基層黨組織參與率高達98%,黨員參與率達到93%,這是黨的十六大代表順利産生的根本保證。實際上從1935年的遵義會議、1942年前後的延安整風、1945年黨的七大、1956年黨的八大、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及此後的各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都是成功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典範。”

  回眸崢嶸歲月,黨的建設的實踐一次又一次證明了:民主集中制是維繫黨的生命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什麼時候堅持了這個原則,什麼時候我們黨就堅強團結,黨的事業興旺發達就有了重要保證。

  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經歷了曲折和不斷完善的過程。1927年6月,在《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寫入黨章。1935年遵義會議後,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建立健全起來,黨內民主集中制有了很大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黨中央領導集體,認真總結歷史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提出了恢復、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問題。不僅把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和前提放在充分發揚民主上,而且加強了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建設,對如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也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也給堅持民主集中制帶來了許多新的課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主集中制如何堅持和完善?對此,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共黨史資料》副主編劉榮剛指出,在新形勢下更要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在這一點上,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把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和中心問題,在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論。

  固守本本,就會被歷史淘汰;與時俱進,才能永葆活力。1997年9月,在黨的十五大上,江澤民總書記深刻闡述了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完善和發展民主集中制的四項要求:要進一步發揚民主,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充分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維護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證黨的路線和中央決策順利貫徹執行;要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健全各級黨委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更好地發揮地方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的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幹部要&&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項規定,維護大局,嚴守紀律,防止個人專斷和各自為政,反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001年9月,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再次強調了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反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的問題。提出“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作為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必須認真執行。這樣,我們黨不僅把堅持民主集中制放在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思想路線、堅持黨的根本宗旨同等重要的位置,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如何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原則和紀律要求,也規定了方法和程序。

  “可以説,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立足於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圍繞加強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具體制度、制定完善黨內政治生活的各項準則、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等環節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僅從根本上保證了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而且把這一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貫穿到黨的建設和經濟建設的方方面面。”

  回顧歷史,展望未來,專家們感慨地説:“歷史和現實表明,我們黨不僅堅持了民主集中原則,而且以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精神,創造性地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論,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了正確處理黨內關係、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和具體制度,在充分發揚民主、實現集體領導、維護黨員權利、維護中央權威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保證了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落實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這是我們黨在組織建設上的鮮明特徵和強大優勢所在。”

  新聞背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創造性應用。中國共産黨從一開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並開展活動的。

  十五大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章程》明確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包括6個方面: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産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産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朱玉 鄒聲文 李薇薇 )

責編: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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