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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適當調整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01日 10:36)

  新華社北京10月1日專電: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對部分現行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據了解,調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項:

  一是對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項目額度和投資總額的剩餘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此前,以上項目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不受産業指導目錄和不予免稅商品目錄的限制,包括進口原材料在內,一律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對依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産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新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項下的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産之日起,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查産品全部直接出口情況屬實的,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予以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

  為了保證該項政策的延續性,《通知》還規定:在此前已批准的上述項目,如仍需在該項目下繼續進口設備的,仍執行免稅政策,並在項目投産之日起5年內,國家有關部門將對其産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如在該項目下不再進口設備的,則對其此前的産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但自項目投産之日起至今年10月1日不足5年的,在剩餘年份內,國家有關部門將有選擇地對其産品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對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

  以上項目的進口設備,此前在進口時直接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今後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除國務院規定的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進口商品外,對進口的生産性原材料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也將一律不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齊中熙)

責編: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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