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公安招標:尋求行政權力市場化運作合法界限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5日 09:12)

  中國青年報消息:最近《中國青年報》上兩則有關公安招標的新聞引人注目。一則為,從9月5日開始,浙江溫州市甌海區公安機關在南堡、新橋等地率先試點治安防範招標承包制,將治安防範任務以招標的形式由社區居民競價承包,由中標人組織人員開展巡防工作,並規定承包人的職責包括“抓獲現行,嚴厲打擊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加強對可疑人員的盤問,遣送一批‘三無人員’”等。據説這一市場化、社會化的治安防範新舉措在浙江省尚屬首例。

  另一則消息為,繼今年3月湖北襄樊市樊城區公安分局發出“命案招標”一號標書之後,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也于近日公佈了“命案招標”舉措,由公安人員自願競標獲得案件偵破權,並簽訂破案責任狀。據説此舉效果明顯,“一起殺人命案,警方成立辦案專班進行查處,歷時3個多月仍無結果。‘命案招標’後,僅僅20天,案件即被偵破。”

  兩則報道,都是公安機關將市場經濟領域內的競爭規則引進本職工作當中,實乃探索行政權力市場化運作的途徑,不愧為一種制度創新。不過在筆者看來,兩種“招標”本身卻存在一個合法界限的問題,而這直接決定著行政權力的運行是否合乎法治原則,並進而影響整個行政法治建設。

  溫州甌海的治安承包制,針對原有社會管理機制和行政強制手段等治安防範措施難奏效的現狀,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治安防範工作中,有利於落實責任,提高防範效益,其初衷不可謂不好。但我感覺,這種新的治安防範模式在合法性上存在缺陷。像這樣面向廣大居民的治安防範招標,實質上是公安機關將部分行政權讓渡與社區公眾,而這種權力的外部轉讓似乎並沒有得到國家法律的明確認可和授權。

  在法治社會,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遵循合法授權、依法行使的法治原則,任何一項行政權力的取得與讓渡都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否則即構成行政越權或行政失權,都將是與依法行政目標相背離的。具體到公安機關,治安防範既是其行政權力,也是其行政職責,它有沒有權力隨意向其他主體轉讓,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甌海公安機關授予承包人的職責也受到合法性質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巡邏中的“抓獲權”只有人民警察在執法時可以行使,治安防範承包人不是行政執法主體,其盤問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權力並無法律根據。

  與治安招標一樣,“命案招標”舉措也是在公安機關的刑偵工作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目的是敦促民警高效破案,解決破案經費嚴重不足問題。但這種舉措由於是在公安機關內部實施,本質上並不涉及行政權的外部讓渡,而只是在享有行政職權的主體內部的一種權力(權利)優化分配。他們在尋求行政權力的市場化運作過程中,是以有合法授權和行政職責的主體為招標對象的,因而並不存在違法越權問題。相反,這種破案競標促進了行政權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更能發揮權力主體的自主能動性,有利於形成讓有能力的刑警脫穎而出的機制,增強公安機關的行政效率。比較二者不難看出,雖然都是行政權的市場“招標”措施,但在法理依據上卻存在著一定的界限區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的運行越來越強調效率,高效行政已成為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改革的重要價值目標。正是基於效率因素,我們需要探索行政權力市場化運作的有效途徑。但是,這種途徑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合法性是行政公正的內在需求,更是現代法治對政府部門的基本要求,離開闔法性追求行政效率是一種冒險行政。因此,行政機關在尋求行政權力市場化運作的改革中,首先要以合法界限為前提,找足自己的法律根據。

責編:張敏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