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 上海今天開始按照新的基數、標準、程序等向計劃外生育人員徵收社會撫養費,取代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
根據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發的《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有4種情形的公民應該繳費: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子女以上的。
與過去的《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計劃外生育費基數相比,上海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基數有所降低: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以一位城鎮居民今年計劃外生育為例,繳納基數為12883元。
對於不同對象,徵收時除了考慮基數外,還將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情節。
和過去由鎮、鄉、街道作為徵收主體、當事人分期繳納相比,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為區縣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當事人原則上應在30天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但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最少繳納40%。
上海還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做了具體規定。如果雙方均非上海戶籍,在上海生育或者在上海首次發現計劃外生育的,由在上海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上海的標準徵收。如果一方是上海戶籍的,由上海戶籍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做出征收決定。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周劍萍介紹:上海戶籍人口的計劃生育率已經達到了99.5%以上,每年計劃外生育約300個嬰兒,其中70%為未婚生子,60%為人戶分離人員生育。而外來流動人口的計劃外生育佔全上海計劃外生育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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