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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法》解讀:不得截留剋扣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專款專用   
08月31日 12:18

    新華網北京8月31日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這一明確的規定出自即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個法律同時還明確,違反這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一項帶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政府公共開支預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生育經費必須全部用於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做到專款專用。

    而為了保證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了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除了要求各級政府應當保障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外,明確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努力建立起多渠道的籌資體制。

    考慮到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明確規定給予這些地區以重點扶持,國家應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支持。



責編:千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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