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情的診斷標準初稿目前已完成
■心死亡和腦死亡兩種概念可以同時並存
■腦死亡立法是為了給器官移植提供依據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中國制定腦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深入討論、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腦死亡診斷標準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由於技術難度和社會道德因素,“腦死亡”在我國一直無法給予界定,這成了困擾醫學界的一大難題,也無形中成了器官移植的“瓶頸”。近日,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呼籲中國必須加快腦死亡立法工作,這是衛生部官員首次公開表示給予支持。
由於腦死亡立法對中國司法界是個新課題,又有傳統、宗教等影響,中國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會有個過程。因此,黃潔夫強調:心跳呼吸停止和腦死亡兩種概念可以同時並存,群眾選擇死亡界定可以擇其一或兩種標準,允許有個逐步認識的過程。在轉變傳統觀念的同時,中華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等有關部門還要做好幾方面的準備:確定腦死亡診斷標準、檢查技術規範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立法。
黃潔夫説,有些人誤以為腦死亡立法是為了器官移植。這個問題需要讓公眾明白,腦死亡立法是為了給器官移植提供一個更好的法規。
腦死亡不同於植物人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接受中央電視臺採訪時呼籲,中國必須加快腦死亡立法工作。
在對腦死亡進一步解釋時,黃潔夫特別指出:腦死亡不同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少數病人還有可能一朝甦醒。但腦死亡人全腦呈現器質性的損傷,無自主呼吸,腦幹反應消失,腦電波是一條又平又直的線,經顱多普勒B超顯示腦死亡。
確認腦死亡觀念和實施腦死亡法,可以適時地終止無效的醫療救治,減少無意義的衛生資源消耗。“當然腦死亡立法不僅僅是為了節約資源,放棄明知無效的搶救,也是為了讓人死得尊嚴些。”
黃潔夫還指出,在法律上承認腦死亡,還有助於推進器官移植醫學發展。目前中國心、肝、腎等器官移植在臨床上已達到相當的水平,由於沒有腦死亡立法,器官供體質量不如國外,器官來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響和干擾。
黃潔夫認為,腦死亡的立法是對幾千年傳統觀念的突破,人命關天,必須十分慎重。第一,腦死亡的診斷標準要有;第二,腦死亡立法的技術規範要定下來;第三,腦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也要形成。腦死亡的診斷標準一定要結合我們中國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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