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8月27日消息 記者從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經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人員之外的省內所有單位及職工都將納入失業保險範疇。
據介紹,1999年國務院出臺的《失業保險條例》只要求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但授權各省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適用範圍。此次廣東新出臺的《條例》一步到位,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到全社會,有關專家指出,此次以地方法規形式確定的參保範圍,將從根本上改變過去多年存在的一些非國有經濟單位職工“有險無保”的局面。
引人矚目的是,《條例》首次明確了農民合同工的利益,規定凡符合條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者可從其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加發1%。
針對廣東非國有經濟比重較大,外企、私企人員利益常常受到侵犯的現實情況,《條例》加大了對企業的監督和強制力度,明確規定如導致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單位要以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生活補助總額的2倍給予一次性賠償。
此間專家認為,廣東的這一創新條款,體現了對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視。目前很多單位在招工時不為職工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很多打工者怕丟飯碗,大多只能忍氣吞聲,職工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的權益難以保障。而按《條例》規定,如果單位現在不按章辦事,員工在合同解除後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與之較真,違法單位則要付出大得多的代價。
據介紹,《條例》雖然偏重於保護職工權益,但決不養懶人。《條例》規定,失業人員要按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並説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的情況,出現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如實報告,如果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拒不接受介紹工作,失業保險金均將停發。(徐清揚 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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