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3日消息 一部對中國行政制度將産生深刻影響的法律——行政許可法草案今天提請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審議。
草案提出大批量削減行政許可,即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限。
“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規範、公正的仲介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通過仲介機構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仲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要首先考慮通過事後監督去解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在作關於草案的説明時説,法律草案確立了上述設立行政許可原則。這一法律草案如果能成為現實,中國人在現實生活中找政府機關辦一件事情把腿都要跑細的狀況,將會徹底變化。
“按照世貿組織協定和我國對外承諾,行政許可應當以透明規範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對貿易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楊景宇向立法人員解釋立法的直接動因。
他指出,目前,中國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甚至鄉政府、縣政府都在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時限過長,有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作為“尋租”手段,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行政許可已經成為一個腐敗源,”楊景宇説。
這個分為10章100條的法律草案明確規定,原則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立行政許可,國務院各部委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而且,除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的事項,通過事後補救難以消除影響或者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的其他事項,以及中國政府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要求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事項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為防止政府機關濫用權力,體現公平原則,草案規定,除了分配稀缺資源需要特許,有數量控制,其他普通許可、認可、核準、登記四項許可形式沒有數量控制。特許事項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決定是否給與特許,其他許可在通過審查、核實、檢測、驗收後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許可。
“寧願政府麻煩,也不能讓老百姓麻煩。”這是一位參與起草法律的專家對這部法律草案“效能與便民”原則的闡釋。為方便老百姓,草案規定,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不能集中的,也可以集中辦公,“一個窗口”對外;不予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説明理由。
當前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現象普遍,安全事故就是這種現象造成的。針對這一現象,草案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監管責任,疏于監管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是由國務院起草並提請立法機關審議的。事實上,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鋪開。國務院65個部門共清理出各類行政審批項目4159項,各部門擬取消的審批項目共767項,佔項目總數的18.4%。(倪四義 常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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