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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民航局原局長受賄被判14年徒刑  
08月21日 20:33

    新華社昆明8月21日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雲南航空公司原總經理兼民航雲南省管理局原局長李長信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李長信在擔任雲南航空公司總經理期間,在本單位對外簽訂有關業務合同和工程招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于1999年2月、12月收受雲南航空東北客貨總代理及銷售旅行水袋的瀋陽民航外航服務有限公司經理肖某60萬元人民幣,2001年1月退還肖某50萬元;1998年下半年和2000年春節,收受銷售機供飲料的雲南天翔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鄧某的l萬美元、2萬元人民幣及價值1.18萬元的雷達表一塊;1999年和2000年間,收受承建雲南航空公司工程的雲南第三建築工程公司馬某的1.5萬美元、價值1257元的鉑金項鏈一條、價值7955元的鉑金鑽戒一個;1999年7月收受銷售雜誌和為雲南航空公司做廣告的廣州雲龍藝畫報社社長唐某的10萬元;2000年春節收受銷售機供品的深圳民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葉某某的1萬元。共計非法收受公司客戶人民幣73萬元、美元2.5萬元及價值2萬餘元的財物。

    法院認為,李長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大型國有企業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前被告人李長信主動向行賄人退賠了50萬元,案發後退賠了全部案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長信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涉案款、物沒收上繳國庫。(屈明光 馮麗萍)



責編:于冰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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