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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也要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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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3日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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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消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委會第112次會議已于日前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自今年8月13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一些省人民檢察院就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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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瑋寧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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