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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解讀  
08月12日 10:19

     地理標誌可作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地理標誌可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其商標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標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同時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怎麼辦  

    如果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別申請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時該怎麼辦?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對此作了規定: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商標公開評審前15日要通知當事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公開評審前15日要通知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標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時,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偽造變造《商標註冊證》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2002年9月15日起,偽造變造《商標註冊證》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8條明確規定: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會受到重罰  

    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了重罰的規定。  

    如果你的行為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那麼你將會受到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於那些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指這樣兩種情況: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文件時要用中文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所提交的代理委託書中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其有關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法第18條所稱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商標註冊申請日如何確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申請手續齊備並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責編:韓潔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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