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還對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等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條例規定,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條例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將受到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指: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或是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另外,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別申請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依照規定,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天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已收到通知但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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