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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解釋  
08月10日 09:42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記者李薇薇):記者日前從國家計生委獲悉,朱鎔基總理近日簽署國務院第357號令,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配套法規,《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將和該法一起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共有15條。

    辦法是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

    辦法規定,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

    具體的徵收標準及繳納方式,辦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辦法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時,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向有關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辦法還特別強調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對於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人員,將給予相應處罰。

    辦法還對流動人口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時,如何徵收社會撫養費作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主要對以下幾個問題作出規定:

    違反計劃生育法者將繳納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從今年9月1日起,將依法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但同時,以計劃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設其它收費項目和罰沒處罰的行為也是絕對不允許的。

    根據《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違反者,將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據了解,為防止打著計劃生育旗號亂收費的現象,財政部、國家計生委曾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更名為社會撫養費,並將這項收費列入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予以公佈。

    這位負責人説,《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出臺,一方面可以引導公民切實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更重要的,它將通過對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的規範,約束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的徵收行為,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6種人有義務繳納社會撫養費

    從今年9月1日起,6種人將有義務繳納社會撫養費。

    《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但由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還授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生育政策。因此,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不僅要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原則規定為判定依據,還要以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有關公民生育政策的具體規定為判定依據。

    因此,綜合各有關法規的相關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範圍;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後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臺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

    徵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

    根據《辦法》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強調指出,社會撫養費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這位負責人説,實行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制度,對規範基層代收代繳工作,嚴肅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要全部上繳國庫

    《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對此解釋説,這意味著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作為收的一部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也就是説,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作為行政性收費應列為一般預算收入,必須繳入國庫,具體操作辦法是全部上繳縣級財政。各地以往實行的社會撫養費鄉收縣管,財政監督體制和專款專用制度相應予以廢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另外,對於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要依照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徵收社會撫養費要下達書面徵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不是哪個部門説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關部門下達書面徵收決定,還要給有關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説,由於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編制偏緊,不少地方地域廣闊、交通不便,以及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之前需要作大量具體、細緻的調查工作等因素,單純依靠縣級計生部門難以保證完成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因此,《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特從實際出發作出這條規定。 他同時強調,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行政主體只能是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沒有以自己名義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主體資格,而只能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此項行政權,其行為的後果也由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社會撫養費只交一次

    為了維護公民權益,避免重復徵費,《辦法》規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

    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日前解釋説,這一規定體現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不得因同一事實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重復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追收其差額部分。例如,某甲是河北人,在北京打工,因違反地方法規規定多生一孩已經依據北京市某區計劃生育部門的決定在北京繳納了社會撫養費;那麼,某甲的戶籍所在地河北某縣計劃生育部門即不能就某甲的同一超生行為再次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另外,當事人已經在一地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後,另一地縣級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當地標準高於另一地徵收標準而就同一生育行為向當事人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差額部分。仍以某甲為例,其在老家河北某縣發生違法生育行為,並已按該縣計劃生育部門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交納了社會撫養費,某甲的現居住地北京某區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以北京的標準高於河北的標準為由,就同一生育行為向某甲徵收北京高於河北的差額部分。反之亦同,在某甲在現居住地北京交納社會撫養費之後,其戶籍地河北某縣也不得以標準不同而追繳差額部分。

    流動人口誰來管?新辦法明確責任

    現代社會,大量流動人口外出務工、經商,這部分人違反法律規定生育子女時,誰來管理並徵收社會撫養費呢?對此,《辦法》有明確的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如果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和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均未發現,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計生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

    “申請強制執行”和“自行強制執行”只有兩個字不同,含義卻大不一樣。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對於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

    按照《辦法》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位負責人説,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只能是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個人均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他特別強調指出,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決定的,也必須由委託的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強制執行,更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



責編:曲歌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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