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省廣播電視報社總編輯王建人因貪污罪和受賄罪,被杭州市拱墅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2萬元。
現年55歲的王建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報社的名義為自己購買福利房,超越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範圍,擅自抬高房價19萬餘元,並將虛抬部分用於購買車庫及裝修,從而侵吞公款。他還採取收入不入帳的形式,侵吞手提電腦等公物。此外,1992至2001年春節期間,王建人利用擔任報社總編輯的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多次收受賄賂總計27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建人的行為事實清楚,已經構成了貪污罪和受賄罪,應予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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