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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招生不得歧視殘疾考生  
05月08日 10:15

    我國法律規定,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如果殘疾考生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無論是普通高中,還是高等院校,都必須招收其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普通小學、初中,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中、中專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這一學校招收。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各級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殘疾人保障法還規定,殘疾人教育要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和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我國的教育法和有關政策也要求切實解決殘疾人的教育問題。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義務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要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則要求各級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的過程中,應重視盲、聾啞、弱智等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殘疾兒童入學問題;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由各地根據城鄉不同條件確定;辦學形式要靈活多樣,除設特殊教育學校外,還可以在普通中、小學中附設特殊教學班;應該把那些雖有殘疾,但不妨礙正常學習的兒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學上學。



責編:王京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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