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有關內設機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分工的規定》于日前發佈實施。
該《規定》對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有關內設機構承擔的預防職務犯罪職責進行明確規定和具體分工,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各個環節。該《規定》要求檢察機關有關內設機構要結合辦案,針對容易引起職務犯罪發生的體制、機制和管理漏洞開展檢察建議工作,推動有關單位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自我防範機制,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制定該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化檢察制度改革,建立有中國特色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實現檢察機關部門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構建“打防並舉”工作格局的一項重要舉措。這一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各內設機構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責任,將有力地推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更廣泛、更深入、更有效地開展。(中國檢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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