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通過的關於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據介紹,這一決定對商檢法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出了較大修改。修改後的商檢法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商檢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商檢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修改後的商檢法明確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洩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商檢法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改的商檢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併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沈路濤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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