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産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頒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不得在本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
這一管理辦法還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准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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