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財産租賃所得以及認購股票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
個人出租財産取得的財産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首先是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是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後是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至於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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