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行政審批走上法制軌道
08月25日 14:38

    廣西玉林市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羅中出面籌建當地“民心工程”——花木市場,但為了跑審批幾乎就把他累趴下。這位原玉林地委行署專員助理怎麼也沒想到:為一大摞證照、公章來來回回倒騰了86次卻還沒有結果,各種巧立名目收費倒是搭進去不少。

    這種跑審批跑細了腿的事可謂屢見不鮮,經常可以聽到為一個項目要蓋上百枚公章的事情。

    應該説,行政許可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一種有效公權力手段,對加強行政管理制度,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和採用。行政許可在我國近些年發展迅速,實行範圍逐年擴展,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社會領域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許可管理體系。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近百部法律、四百多部行政法規涉及行政許可,還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一大批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對行政許可作了設定。更為突出的是各類規範性文件也設定了大量行政許可,有的甚至以政府會議紀要、某位地方領導的講話為依據設定行政許可。由於缺乏法律限制,在設定許可的適用範圍上出現了過於廣泛、交叉重復許可的嚴重現象,一些行政機關均想籍此爭權攬事、獲取利益。

    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過多以及權限不清帶來的推諉、扯皮現象,卻讓老百姓叫苦連天。一個項目,審批機關林立,環節過多,助長了官僚主義,降低了行政效率;審批機關組織結構不合理,下級機關越權行使上級機關許可權利,或者同級部門越權行使另一部門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一些非法定機關、組織甚至企業越俎代庖,擅自行使許可權。

    許可條件和標準的隨意性和缺乏可操作性,往往讓申請當事人無所適從。有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比較籠統,甚至沒有規定許可條件和標準,只作原則性規定,如“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條件”,讓人摸不着頭腦;有的許可條件和標準往往不對外公開,使人獲得許可信息材料的權利受限。這些均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恣意妄為、以權謀私留下可乘之機。此外許可程序不健全,行為不規範,如許可期限不規定,任意拖延現象嚴重;缺乏公平機制,沒有聽取意見和陳述理由的途徑;同時籍此亂收費現象普遍,有的甚至單純為了收費恣意發放許可,給市場造成混亂。

    應該説,現階段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較為薄弱。由於缺乏法律的限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越權、濫發證照監管不力,缺少應有的監管措施,使違法者責任得不到應有的追究;對許可之後疏於管理,從而失去許可的行政意義,從而導致非法轉讓、倒賣、出借許可證現象嚴重。

    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現行的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使許多許可不僅背離了設立許可的初衷,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滋生了腐敗的溫床,影響了行政效率,損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的行政管理的能力。

    黨的十五大強調依法行政,這是新的歷史時期對政府機關提出的總要求。行政許可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行政行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許可,將其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用法律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程序,加強對行政許可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在當前情況十分必要。

    隨着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涉及政府共同規範的法律相繼出臺,為制定行政許可法律奠定了有利基礎。目前全國各地先後開展行政審批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規範了行政審批程序,一些地方如深圳、重慶等地還率先進行了規範行政許可的立法嘗試,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國家行政許可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也在行政許可制度方面做出了承諾。隨着立法條件的成熟,日前行政許可法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信隨着行政許可立法駛入快車道,將在進一步推進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方面産生積極的影響和作用。(張旭東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趙瑋寧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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