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世貿組織有關協定明確要求,行政許可程序應當公開、透明和簡化,行政許可的實施也應當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預測的方式實施,不能對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國政府對行政許可作出的承諾主要包括9個方面的內容:
一,許可程序、條件以及有關政府主管機關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與作出決定的期限應當在實施前公佈;
二,申請人不經單獨邀請即可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三,行政許可中的有關收費應當與處理行政許可申請所需的行政費用相當,除非該費用是通過拍賣或者招投標等競爭性方面確定的;
四,政府主管機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如申請材料不完備,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並給與其補正的機會;
五,政府主管機關應當對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及時作出審查決定;
六,如行政許可申請未獲批准,政府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申請人未予批准的原因,申請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請;
七,准予行政許可後,政府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如果專業人員需要通過考試才能獲得某種許可,那麼此種考試的舉行應當有合理的事件間隔。
另外,我國在加入議定書有關進出口許可程序中承諾將公佈下列內容:所有負責授權或者審批進出口機構的名單;進出口許可或者其他形式的審批、標準或者條件;實行招投標管理的産品的清單;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技術的清單及其日後的任何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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